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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别人诽谤诬陷怎么办?如何认定诽谤罪?

2022-07-25
导读:在生活中被别人诽谤诬陷是常见的情况,大多数是不小心得罪了人,就会对你语言攻击,到处恶意对你进行诽谤,这让我们的生活和人格造成了极大的影响与伤害。那么被别人诽谤诬陷怎么办?如何认定诽谤罪?诽谤罪起诉程序是怎样的?现在就跟随大律师网的小编来一起往下看了解一番。

被别人诽谤诬陷怎么办?

  1、遭遇他人恶意诽谤的,可以要求恶意诽谤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如果恶意诽谤情节严重的,可以到法院起诉诽谤者。

  2、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如何认定诽谤罪?

  (一)诽谤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与侮辱罪相同,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犯罪侵犯的对象是自然人。

  (二)诽谤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1)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本罪。

  (2)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所谓散布,就是在社会公开的扩散。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言语散布;另一种是文字,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图书、书信等方法散布。所谓“足以贬损”,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虚假事实,完全可能贬损他人的人格、名誉,或者事实上已经给被害人的人格、名誉造成了实际损害。如果散布虚假的事实,但并不可能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或无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则不构成诽谤罪。

  (3)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从诽谤的内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谁,就可以构成诽谤罪。如果行为人散布的事实没有特定的对象,不可能贬损某人的人格、名誉,就不能以诽谤罪论处。

  (4)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虽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等情况。

  (三)诽谤罪主体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单位不能构成犯罪主体。

  (四)诽谤罪主观方面

  本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行为人的目的在于败坏他人名誉。如果行为人将虚假事实误认为是真实事实加以扩散,或者把某种虚假事实进行扩散但无损害他人名誉的目的,则不构成诽谤罪。

诽谤罪起诉程序是怎样的?

  1、提起自诉,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及他们的诉讼代理人在法定的起诉时效期限内,可以用书面或口头的方式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自诉一般用书面的形式,即应当制作并向法院呈递刑事自诉状。但是,自诉人书写自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告诉,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作出告诉笔录,向自诉人宣读,自诉人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盖章。

  2、自诉状或者告诉笔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自诉人、被告人、代为告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二)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三)具体的诉讼请求;(四)致送的人民法院的名称及具体时间;(五)证人的姓名、住址及其他证据的名称、来源等。如果被告人是3人以上的,自诉人在告诉时需按被告人的人数提供自诉状副本。

  3、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或口头告诉第2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带为告诉的人,对于已经立案的,经审查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诉或裁定驳回起诉。但当自诉人又提出新的足以证明被告有罪的证据而再次起诉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4、属于诽谤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诽谤罪。协商不成,可以及时搜集证据,到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对方承担民事侵权责任,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

  5、向法院提起诽谤罪的刑事自诉,当事人也是需要提供一份书面的文书,即刑事自诉状,然后法院在审查之后才会决定是否立案受理。当然,现实中并不是所有的诽谤行为都会构成犯罪,必须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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