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没有规定统一的补偿标准。对于征收农村村民开垦荒地的补偿,按耕地的补偿标准,由省市自治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我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条规定,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
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对农村集体的荒山荒地进行征收的,经济补偿的项目包括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其中安置补偿、地上随着物和青苗补偿归开垦者所有。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1、土地赔偿费。为该耕地征收前3年平均产值的6~10倍。
2、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进行计算,同时还要根据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收地前辈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3、青苗补助费。对于刚播种的农作物,按照单季产值的1/3进行补偿工本费。对于真正生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照单季产值补偿。对于多年生经济林木,尽量移植,由征地单位出纳移植费用及移植损失。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情况下,由征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成材树林,由土地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以补偿。
4、其他辅助物补偿。被征土地有农田水利设施及其它配套建筑物、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坟墓、厕所、猪圈等的补偿,参照有关标准,给付迁移费或补偿费。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一)下发征地公告,通知被征土地经营权、使用权拥有者;
(二)双方对征地事宜、补偿标准进行协商;
(三)经协商后,土地经营权、使用权拥有者规定期限内对土地进行清理;
(四)征收完成后,下发补偿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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