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钱是指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或者其他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现代各国法律对洗钱的解释不完全相同,金融机构反洗钱比较权威的机构是巴塞尔银行法规及监管实践委员会,从金融交易角度对洗钱进行了描述:犯罪分子及其同伙利用金融系统将资金从一个帐户向另一个帐户作制服或转移,以掩盖款项的真实来源和受益所有权关系;或者利用金融系统提供的资金保管服务存放款项"。即常言之“洗钱”。
行为人只要实施了洗钱行为就构成洗钱罪,没有金额起点的规定。
情节严重的认定具体如下:
1、洗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
2、多次实施洗钱活动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
3、个人以洗钱为业或者单位以洗钱为主要业务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洗钱活动,有权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举报。金融机构也有配合国家反洗钱的义务,金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金融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以及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的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和按照规定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依法采取预防、监控措施,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履行反洗钱义务。
第四条: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在反洗钱工作中应当相互配合。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洗钱活动,有权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对举报人和举报内容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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