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户登记是产权转移登记的俗称,本质上是政府职能部门对转移行为的确认;房屋所有权转移是审查纠纷时的依据,一般说来,签订了合同并且履行的,对方就获得了使用权,也就可以认为发生了所有权转移,很多时候常以过户登记为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8号)第三十二条规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1)买卖;
(2)互换;
(3)赠与;
(4)继承、受遗赠;
(5)房屋分割、合并,导致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6)以房屋出资入股;
(7)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导致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收费标准为:
(1)登记费:住宅80元/套,非住宅房550元/次;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10元登记费。
(2)手续费:住宅房免收;非住宅房赠与、受遗赠按房屋价值的1%收取,其他按房屋价值0.8%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