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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务清偿顺序是什么?

2022-10-21
导读:

破产债务清偿顺序是什么?

  破产清算是指宣告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以后,由清算组接管公司,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和处理、分配。那么破产债务清偿顺序是什么?破产债权的范围是什么?公司债务法人要承担责任吗?现在就跟随大律师网的小编来一起往下看了解一番。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破产清算程序的清偿顺序如下:

  1、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2、所欠职工的工资、划入职工账户的社保费用及经济补偿金;

  3、前项社保费用以外的社保费用、欠缴的税款;

  4、普通债权。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破产财产的分配应当以货币分配方式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破产债权的范围是什么?

  1、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2、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3、未到期的债权;

  4、附利息的债权;

  5、附生效条件或附解除条件的债权;

  6、附始期债权;

  7、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

  8、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因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取得的求偿权;

  9、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取得的将来求偿权,但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人的除外;

  10、解除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后形成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11、因委托合同产生的债权;

  12、票据追索权;

  13、税款债权;

  14、其他合法的请求权。

公司债务法人要承担责任吗?

  一般由公司个人财产承担,法人不承担。公司具有独立人格,法人代表如果作为自然人是不需要承担公司债务,但是,变更后的法人是要承担原公司债务的。

  我国《民法通则》第49条规定:“ 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

  (二)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四)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

  (五)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六)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我国《刑法》第31条规定:“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相关单位犯罪而追究法定代表人刑责的举不胜举。但是法人有以下行为却往往会有相应的责任。

  企业在申请破产之后,对于自身债务的清偿也是有一定的顺序,其中破产费用最先需要清偿的,其次就是共益债务,这主要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以及破产程序顺利进行而发生的债务。这二者得到清偿之后,那么再说对拖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等费用作出清偿。

  以上内容就是关于“破产债务清偿顺序是什么?”的问题解答,欢迎阅读了解。如果还有其他的疑问可以在大律师网在线咨询,我们会在第一时间给予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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