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缴费补助:1—6级残疾军人随所在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经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困难企业的1—6级残疾军人由企业所在街道、镇乡负责为其办理参保手续,参保经费(含个人缴纳部分)由县财政负担。在乡1—6级残疾军人由户籍所在地街道、镇乡统一为其办理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手续,参保经费(含个人缴纳部分)由街道、镇乡财政安排。对困难街道、镇乡,县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2.报销补助:1—6级残疾军人55周岁以下(含55周岁)视为在职人员对待,55周岁以上视为退休人员对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执行;缴费基数按个人享受的残疾抚恤金核定。个人享受的残疾抚恤金低于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60%的,按我县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核定。
伤残军人参加城镇医保的住院费用报销规定:
1、残疾军人住院时,医疗费用需自己先垫付。
2、出院时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医疗费用,到医院相关科室打印费用明细清单、复印病历首页和医嘱单;
3、将以上的资料需要交民政局汇总后,再转到医保办进行报销;
4、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和起付标准、床位费(按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普通三人间住院床位费标准)由医疗补助资金予以补助,其中一级至四级伤残军人补助95%、五级至六级补助90%。
5、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伤残军人,同时参加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其参保费用从医疗补助资金中解决。对大额医疗补充保险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和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审核后,按50%的比例给予补助。
未就业的七级至十级残疾退役军人,可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中纳入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退役军人,由其户籍所在地医疗保障部门通过医疗救助基金等对其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
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以及参加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但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残疾退役军人,按规定享受城乡医疗救助和优抚对象医疗补助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