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看具体情况。
1、开发商按照购房合同约定交房,业主因某种原因未收房或未实际居住,不影响物业管理费用的收取,物业费的收取应该按照业主收到收房通知书开始算起。
2、如果开发商没有及时书面通知业主收房,导致业主延迟收房的,也不必缴纳物业费。
3、如果业主在验房时发现房屋质量出现问题,整改过程中是物业费也是由开发商承担,业主无需缴纳。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1、未交房的物业费是由建设单位交纳。在业主实际收房后,物业公司开始进行物业服务工作,再收取物业管理费。已经竣工但还没有交房的物业费,由建设单位进行交纳。
2、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
1、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也就是说,业主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的抗辩理由,涉及建筑物区分权的整体性问题。建筑物区分权包括专有权、共有权和成员权三方面内容,而不是单个业主的绝对支配权。
4、建筑物区分权人往往人数众多,共有部分的利用和管理必须由全体共有人以团体意思决议,而不能以单个区分权人的个体意思为准。正因为如此,在关系全体业主共同利益的事项上,必须由业主共同作出决议,并且该种决议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5、我国《民法典》规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由业主共同决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因此,只要物业服务合同是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依法通过的决议签订,即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不得以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进行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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