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只要实施非法制造爆炸物,无论成功与否、数量大小,即为既遂犯,应以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即非法制造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一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千克以上才构成本罪。司法解释已将该罪名从单纯的行为犯中有所突破,行为人制造的爆炸物即使不是解释中所规定的炸药、发射药、黑火药、烟火药,但也必须是具有爆炸能力的爆炸物,而且达到解释规定的数量才构成本罪。
按照行为犯理论,以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定罪处罚明显与司法解释相悖,与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原则不符。司法解释已将该行为具体量化为一定数量的炸药、发射药、黑火药、烟火药等具有爆炸能力的爆炸物,量化已突破该罪名的行为犯理论。所以这两种行为,不应以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处罚。
行为人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的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如果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擅自生产、销售烟花爆竹产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导火索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和违法所得;
2、未经许可,擅自公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和违法所得。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