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纠纷可以找人民政府。个人之间的宅基地纠纷,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至第三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宅基地纠纷向法院起诉流程如下:
1、当事人起诉,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起诉书应写明请求事项和起诉事实、理由,尾部须署名。
2、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3、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书证,填写证据清单。经法院承办人核对后,由承办人在证据清单上签字盖章,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备案。
4、立案庭在当事人履行必须的手续和交齐有关证据材料之后,在七天内,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办理立案手续。
5、当事人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如确有困难,可在预交期内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的书面申请,逾期不交或者书面申请缓、减、免交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本院将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6、立案手续后,案件由法院排期开庭,当事人应服从法院的各项工作安排,并于结案后到财务室结算诉讼费用,多退少补。
宅基地纠纷主要指宅基地权属争议或者非权属争议方面的争议,宅基地权属争议是宅基地权属确定之前的,有关宅基地占有、使用、收益过程中产生的各种争议或争执,宅基地非权属争议是宅基地权属确定以后发生的宅基地侵权、宅基地违法及其他宅基地纠纷。
一般宅基地纠纷多为权属争议,所需要的证据就是权属来源证明,比如乡镇或者是乡镇以上的级别,以及国土部门、房管部门、建设部门等一些职能部门颁发的文件,或者是经过盖章确认后的证明材料,都可以作为自家宅基地是合法的证明。此外,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村里开的证明是不管用的,因为村组织没有审批的权限,但是如果手上没有任何权属来源证明材料,也可以由村委会查明情况出具证明、经过公告程序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