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轻微责任:是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是由其他因素而造成的,医疗过失的行为起轻微作用。轻微责任,承担全部损失的不超过10%。
2、次要责任:是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的因素造成的,医疗过失行为起到次要作用。负次要责任的,承担全部损失的10%-40%。
3、主要责任:是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是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的,其他的因素起到次要作用。应负主要责任,承担全部损失的60%-90%。
4、完全责任:是指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的医疗事故后果的,医疗机构应负全部的责任,承担全部损失的100%。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第三十六条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医疗纠纷】:
专家鉴定组应当综合分析医疗过失行为在导致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等因素,判定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
(一)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二)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三)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四)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疗纠纷】:
【医疗事故罪】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医疗纠纷】:
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医疗事故一共分为四个等级。其中四级医疗事故是最轻的。(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条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条【医疗纠纷】: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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