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医疗事故是有时效的,时效为一年。患者或者患者家属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一年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会在5日之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的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从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之日算起的45日内组织鉴定,并且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医疗事故】: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可以向双方当事人调查取证。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医疗事故】: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有进行尸检的义务。
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医疗事故】: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
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医疗事故】: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一级甲等医疗事故主要责任处罚基于造成的损害不同,处罚也不同:
1、对发生的医疗事故的相关医务人员,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
2、如果情节严重的,则吊销其执业证书。
3、若是构成犯罪的,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罪】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医疗事故】:
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条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条【医疗事故】: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医疗事故】: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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