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的赔偿数额,应当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医疗事故损害后果、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等方面因素进行确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七条【过度医疗】: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三条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三条【过度医疗】:
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过度医疗】: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过度医疗】: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1、患者可以及时到卫生局投诉,要求其依法支付赔偿金的。
2、过度医疗应该通过自愿协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提起诉讼等方式维权。
3、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脱离病人病情实际而进行的检查、治疗等医疗行为,就是属于过度医疗。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过度医疗】:
医疗事故赔偿费用,实行一次性结算,由承担医疗事故责任的医疗机构支付。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一)医疗事故等级;
(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过度医疗】:
【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关于医院过度检查可以赔偿多少的相关法律知识今天先聊到这。如果还有什么需要法律援助的地方,可向我们大律师网的律师来提出问题我们一定会第一时间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