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户口的流程如下:
1.首先向当地派出所提出申请
2.当地派出所同意搬进来
3.向活期账户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迁出户口
4.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
5.携户籍证明和其他有关材料到迁入地的市公安户政科申请迁入
6.户政科发行《准迁证》
7.携《准迁证》回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迁出,出具迁移证明。
8.携迁移证和身份证到当地派出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一)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二)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户口迁移要准备的证件如下:
1.申迁人的居民户口簿和有效居民身份证
2.外省或外市公安机关出具的准迁证
3.因大、中专院校招生、毕业分配等原因迁出户口应出示相应的证明
4.如果是重新立户的,需要有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住房证明或不动产权证明
5.因结婚迁入的需要有结婚证
6.如果要迁入农村地区的农业人口,需携有迁入地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同意迁入的证明
7.迁入非直系亲属户内的,应征得迁入地派出所同意后才能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8、因工作迁移的,需携新公司开具工作证明或者新的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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