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是不合法的。物业费关乎的是每个产权人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要对一件事项做出决策要经过专有部分占建筑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的50%的业主同意。业主委员会未经业主讨论同意,私自签订提高物业费的合同,其行为不合法。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委员会应当履行的职责有以下几个:
1.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
2.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3.续筹并监督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和管理
4.审议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的年度工作计划、物业管理服务费的预算和决算
5.听取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
6.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等。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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