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渎职获罪仍留任”就是在鼓励犯罪

大律师网 2010-12-02    100人已阅读
导读:2008年,山东德州乐陵市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的一二把手因环境事故,被以环境监管失职罪公诉,后法院作出有罪判

    2008年,山东德州乐陵市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的一二把手因环境事故,被以环境监管失职罪公诉,后法院作出有罪判决,但免除两人刑事处罚。至今,张国双、董艳霞一直留任原职。(11月29日《山东商报》)

    当年的监管失责,造成的后果:17亩的糖渣堆和附近河沟内满是褐色的污水,问责风下,尽管是“免予刑事处罚”,但一样是不折不扣的有罪判决,也就是说,这两个环境监察大队的一二把手,是不折不扣的犯罪之身。就是这样的官员,却依然雷打不动坐人家的位子,“说你行你不行也行”,事情的诡异和无奈也就正在于此,让人情何以堪。

    获罪官员留任的原因,更是雷人,因为环保局离不开她们,否则“就没法转了”。所谓的“没法转了”,其根本原因在于当时渎职获罪的一二把手如今还是环境监察大队的领导,且掌握环保行政处罚的大权,“还指望着她们收费”。这才是点睛之笔,问题所在。换言之,这两个人虽然犯有渎职之罪,但能罚款,有创收,对单位实在是有用之才,特殊“人才”一定要特殊照顾,留任原职算是对不起二位了,能创收的官员恨不能连升三级呢。

    现实如此怪诞并不奇怪,渎职获罪留任原职和曾经招致众口嚣嚣的贪官领工资一样,都是执法的选择性失明,就因为能创收,就可以法外开恩,留任原职,如果这样的理由和解释可以说得通的话,我们大约也可以理解当地为何会出现环保监测不力的局面了:着眼于罚款的处罚,是最无力的处罚,而留任原职的负激励效应,会更让人对污染企业网开一面,静候罚款。否则,没有创收,才是真正“没法转了”。

    而更可气的是,根据律师,因为渎职获罪者是事业单位职工,“继续留任不违法”,这样的尴尬和无奈真是叫人窝火。不过,按照有关法律和最高检对企事业单位渎职犯罪的解释,这样的渎职犯罪,无论如何也应该停职,职务和工资降低,以创收的名义来让渎职者留任原职,是在不折不扣的鼓励渎职和犯罪。我们也很难相信,这样的环保监察部门,能真正尽心尽责,为我们佑护蓝天碧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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