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继承人生前未与他人订立遗赠扶养协议,或虽订立遗赠扶养协议,但只处分了部分遗产,或协议已失去法律效力的。
2、被继承人生前未立遗嘱、遗赠,或虽立遗嘱、遗赠,但只处分了部分遗产,或所立遗嘱、遗赠无效或部分无效的。
3、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
4、遗嘱继承人放弃遗嘱继承或受遗赠人放弃受领遗赠的。
5、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受遗赠人丧失遗赠受领权的。
一、第一顺位继承人:
1、配偶(离婚诉讼判决生效前)
2、父母
3、子女(包括养子女)
4、胎儿(要出生时是活的,如果出生时未死体,其继承份额由父亲的继承人继承)
5、尽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女婿(可以包括再婚的)
6、名为养孙子女的养子女
7、代位继承人
二、第二顺序继承人:
1、兄弟姐妹(包括同父异母、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
2、祖父母、外祖父母
原则上,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当“平分”遗产;但是,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经过协商,允许“有人分的多,有人分的少”。
(1)基于对弱者一贯同情和照顾的立场,对于生活有特殊困难并且缺乏劳动能力的法定继承人,“应当”多分;
(2)作为激励机制,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法定继承人,“可以”多分;
(3)作为事后惩罚,对于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却不对被继承人尽扶养义务的法定继承人,“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没有履行扶养义务的继承人也有继承权,只是在继承份额分配时少分或不分。
(编辑:灰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