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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豪车配假音响车行被判退一赔三 消费时被商家欺诈如何维权?

大律师网 2019-04-26    100人已阅读
导读:准备卖车时才发现音响是贴标的冒牌货,重庆消费者陈波将豪大名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起诉至重庆渝北区法院,要求整车“退一赔三”。昨日下午,陈波的代理律师告诉记者,已经拿到二审判决书,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原判:豪大公司返还陈波购车款61.98万元并支付赔偿款185.94万元。那么,消费时被商家欺诈如何维权?下面,由大律师网小编为你讲解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准备卖车时才发现音响是贴标的冒牌货,重庆消费者陈波将豪大名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大公司”)起诉至重庆渝北区法院,要求整车“退一赔三”。

  昨日下午,陈波的代理律师、重庆康渝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晔告诉记者,已经拿到二审判决书,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原判:豪大公司返还陈波购车款61.98万元并支付赔偿款185.94万元。

  卖车发现音响系冒牌

  陈波告诉记者,2015年3月,他在豪大公司购买了一辆保时捷轿车。豪大公司介绍,车内音响也属于生产商选配范围,由于喜欢在车内听音乐,陈波选择了某车载音响品牌。直到2017年6月,他打算卖车才发现音响是冒牌的。

  随后,陈波找到豪大公司讨说法。豪大公司给出的解决方案是为陈波更换原装音响,并终身免费为保时捷做保养。陈波对这个方案并不满意,2017年8月,他将豪大公司起诉至重庆渝北区法院,要求“退一赔三”。2018年4月8日,经渝北区法院委托,重庆市鑫道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对涉案音响出具了《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虽涉案车辆车内音响处表面粘贴品牌标识,但经勘查、比对,涉案车辆音响系统为非品牌保时捷车载音响系统。

  一审认定欺诈被判“退一赔三”

  在一审中,法院在国内保时捷4S店经销商走访及保时捷官网查询了解,保时捷生产商根据消费者的选装表,在车辆生产时便将选配装置整车装配,所有选装配置作为整车的一部分,是生产商出厂验收的标准之一。

  2018年8月27日,渝北区法院针对陈波的案子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认定,豪大公司以普通音响充当“BOSE”牌音响销售的行为构成欺诈。而豪大公司虚构、隐瞒音响配置的欺诈行为导致涉案车辆不符合双方约定的整车质量标准,足以影响陈波作出是否购车的决定,故豪大公司对涉案车辆音响的欺诈构成对整车的欺诈,支持陈波“退一赔三”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撤销陈波与豪大公司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陈波在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返还所购车辆,豪大公司返还陈波购车款61.98万元,豪大公司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支付陈波赔偿款185.94万元。豪大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了上诉。

  驳回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昨日下午,陈波的代理律师、重庆康渝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晔告诉记者,已经拿到二审判决书,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认为,涉案车辆品牌溢价较高,从合同对各部件配置的明确约定中亦可看出,消费者购车系对该汽车品牌的信赖及整车高端配置的追求,消费者期待购买的是整车而非是某个局部,应按整车“退一赔三”标准予以主张。

  同时,消费者作为弱势一方,并不具备专业知识,其对商品真伪的甄别能力有限,涉案车辆音响造假行为并非普通人肉眼可以察觉,如消费者未发现此类商品瑕疵,则销售商可以因其欺诈行为获得超额利润而免于法律责任,故此类情况下按整车“退一赔三”处理对于销售商亦属公平,亦有利于促进该行业的规范自律、健康发展。

  陈晔律师向记者表示,该案或成为全国第一个因音响欺诈而构成整车欺诈的案例,通过个案去规范市场行为,有利于捍卫全体消费者权益。

  下一步或追究“金融服务费”

  昨日,陈波表示非常欣慰,觉得自己的权益得到了保障。“我们买车的时候是外行,人家说什么我们也只能相信,假的音响当真的用了两年也没发现,所以真的发现被骗的时候,非常愤怒。”

  而除了音响的问题,记者了解到,陈波在购买该车辆时还被要求“必须按揭购车”,且支付了按揭担保费11016元,公证、抵押费1200元,按揭服务费10800元。对此陈波表示,最近也关注了西安奔驰女车主维权的事情,才发现自己购车的时候也被收了“金融服务费”。“我们下一步也想跟律师商量一下,看这个‘金融服务费’的问题需不需要进一步追讨或者起诉。”

消费时被商家欺诈如何维权?

  首先,消费者应当辩识何谓商家“欺诈行为”。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台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三条规定: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

  (一)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二)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

  (三)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四)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五)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六)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七)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八)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九)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价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

  (十)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十一)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

  (十二)以虚假“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十三)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其次,消费者有必要知晓我国法律对商家欺诈消费者、如何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相关规定。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最后,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还应要求商家及时开具发票或收据,并进行妥善保管。在与商家发生纠纷后,消费者应注意收集与商家沟通协商过程中出现的书面材料等各类证据,以便协商不成时向工商部门投诉,必要时还可以采取提起诉讼的法律手段以维护自身权益。

(编辑:橙籽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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