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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父亲坐牢对子女有什么影响?坐牢哪些情况可以减刑?

大律师网 2020-03-19    100人已阅读
导读:为人父母要时刻约束自身,犯罪不仅是对个人前途有影响甚至还会让子女个人前途受限,犯罪之后被判刑会留有刑事犯罪案底,而有案底会直接限制子女职业的选择,而对于未成年子女而言,与父母分离甚至背负父母犯罪的流言蜚语对其心理健康也是不利的,那么,父亲坐牢对子女有什么影响?坐牢哪些情况可以减刑?坐牢释放后不能做哪些工作?下面,跟着大律师小编一起了解吧,欢迎阅读。

父亲坐牢对子女有什么影响?

  1、父母无论哪方被监禁对家庭和孩子都是压力很大的事件,服刑子女经常遇到多种情况和社交困难,包括接触父母的犯罪活动,目击父母被逮捕和法庭诉讼,与父母分离,失去家庭收入,住房不稳定,照顾者变更,以及与父母卷入刑事司法系统有关的耻辱感等,服刑子女发生心理重大健康问题的概率是一般家庭子女的两倍多。

  2、父母无论哪方被监禁也就是坐牢,坐牢之后都会留有刑事犯罪记录,被判刑后留有的刑事犯罪前科的档案记录,也就是俗称案底,我国没有前科消除制度,不管是违法记录、还是犯罪记录都会伴随当事人终生,刑事犯罪留下的案底,子女不能应聘一些如政法类的政审要求程度高的职业,会直接影响到子女的参加公务员考试、征兵、银行、国企、事业单位、军校和警校等的政审,子女的仕途前途,个人发展受限。

  不同地区政审标准不一,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的通常不予录用。

  (1)有配偶、直系亲属(三代以内)被判处死刑或正在服刑,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徒刑且正在服刑;

  (2)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危害国家安全罪等情形,报考政法机关的;

  (3)有配偶、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正被立案审查,有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正在服刑等情形,报考相关政法机关的。

  根据《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民,不得征集服现役:

  (一)散布带有政治性错误的言论,撰写、编著、发表、出版带有政治性错误的文章、著作的。

  (二)曾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行政拘留的;

  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犯罪,依法不予刑事处罚的,或者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有严重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三)因涉嫌违纪、违法正在被调查处理,或者正在被侦查、起诉或者审判的;

  (四)因犯严重错误被开除公职、勒令辞职、开除学籍或者被开除党籍、留党察看、开除团籍的;

  (五)有 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犯罪团伙标志、有损国家形象、有损社会公德文身的;

  (六)与国外、境外政治背景复杂的人员关系密切,政治上可疑的;

  (七)参加过邪教组织或者进行过活动的,参加过有害功法组织或者积极进行过活动的;

  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是邪教或者有害功法组织骨干分子的;

  (八)本人或者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参加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宗教极端等非法组织、带有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或者进行过活动的;

  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是上述非法组织骨干分子的;

  (九)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有被刑事处罚、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或者有严重违法问题尚未查清,本人有包庇、报复言行的;

  (十)家庭主要成员有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行为或者严重政治性问题,本人不能划清界限的;

  (十一) 其他不符合征集服现役政治条件情形的。

坐牢哪些情况可以减刑?

  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坐牢释放后不能做哪些工作?

  生活中常见到有案底的人在找工作的时候会遭受不公平待遇,甚至有些普通公司可以查询入职人员的犯罪记录,基本都是不予录用的,那么在法律上严格规定有案底的人不能做哪些工作?

  1、法官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第十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法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2、人民陪审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

  第六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3、检察官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

  第十一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检察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4、公务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二十四条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5、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七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第四十九条 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6、辩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修正)

  第三十二条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7、司法鉴定人员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15修正)

  四、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以及被撤销鉴定人登记的人员,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8、公证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5修正)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证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被吊销执业证书的

  9、警察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2012修正)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警察: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10、外交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任用为驻外外交人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11、村委会成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修订)

  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12、拍卖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2015修正)

  第十五条 拍卖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和拍卖专业知识;

  (二)在拍卖企业工作两年以上;

  (三)品行良好。

  被开除公职或者吊销拍卖师资格证书未满五年的,或者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拍卖师。

  13、公司董事、监事、高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14、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第七十三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自免职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或者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5、商业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15修正)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商业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16、证券从业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修正)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一)因犯有贪污贿赂、渎职、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修正)

  第一百零八条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交易所的负责人:

  第一百三十一条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7、保险公司董事、监事、高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

  第八十二条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取消任职资格的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取消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吊销执业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等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吊销执业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18、破产管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19、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修订)

  第七十六条 因生产经营劣种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种子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20、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

  第九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21、食品生产经营管理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修订)

  第一百三十五条 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受到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十年内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受到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终身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食品检验机构聘用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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