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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低保标准2020每月多少钱?合肥市低保如何申请?

大律师网 2020-11-23    100人已阅读
导读:安徽省合肥市2020年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市区(不含巢经开区)城市低保标准提升至686元/月,其他各县(市)城乡低保标准为646元/月。大律师网小编今天给大家带来“合肥市低保政策”的相关内容,那么,合肥市低保标准2020每月多少钱?合肥市低保申请条件有什么?合肥市低保如何申请?下面,一起阅读了解吧。

合肥市低保标准2020每月多少钱?

  合肥市民政局、合肥市财政局2020年6月18日发布的《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等社会救助对象保障标准的通知》(合民[2020]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自2020年7月1日起,我市市区(不含巢经开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户月人均686元,各县(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户月人均646元,城市特困基本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16392元(其中财政补助标准13727元),照料护理标准按生活保障标准的20%确定为3279元,由县(市)区、开发区按失能人员上浮20%、半能人员依标准发放。农村特困基本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10078元(其中财政补助为8693元),照料护理标准按生活保障标准的20%确定为2016元,由县(市)区、开发区按失能人员上浮20%、半失能人员依标准发放。

  各县(市)区、开发区要严格遵照上述标准执行,不得擅自提标,强化宣传解读,使政策家喻户晓,落实到位。

合肥市低保申请条件有什么?

  根据《合肥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合民[2017]228号)

  第四条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3个基本条件。

  (一)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不存在本规程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通过审核审批程序的困难家庭,可以获得低保。

  (二)低收入家庭申请城乡低保,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患有《合肥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规定重病或重症慢性病的人员或县级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病人员,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较大导致生活困难,对患病正在治疗期间,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我市低保标准2倍的城乡低收入人员,且家庭财产不存在本规程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其患者本人可全额获得低保待遇,家庭其他成员不予保障。

  2.二级以上残疾人或三级精神、智力且生活不能自理无收入来源,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我市低保标准2倍的城乡低收入人员,且家庭财产不存在本规程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其残疾人本人可全额获得低保待遇,家庭其他成员不予保障。

  (三)因病支出型贫困居民申请低保,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内家庭成员患重特大疾病的自负住院医药总费用(含特殊慢性病门诊)支出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或虽未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但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自负住院医药总费用(含特殊慢性病门诊)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

  2.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

  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3.家庭财产不存在本规程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4.财政供养人员不纳入低保范围。

  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重病患者本人可全额获得低保待遇,家庭其他成员不予保障。

  第五条 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居民,申请城市低保;持有农业户口的居民,申请农村低保。

  取消农业和非农业户口划分的地区,户籍所在地为城镇行政区域且实际居住满1年、无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家庭,可以申请城市低保。其他适用农村低保。

  第六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确定。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成员,具体包括:

  1.配偶;

  2.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3.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4.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二)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1.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2.在监狱内服刑人员;

  3.由人民法院宣告失踪人员;

  4.县级民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获得城乡低保: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企业法人”,并正在从事经营活动,或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家庭月通讯费超过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10%,月人均使用的水、电、气费用3人户(含)以上超过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12%,2人户(含)以下家庭月人均水、电、气费用超过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15%的。孤寡老人不受限制;家庭中虽无从业人员,但生活来源有其它渠道,且日常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本地低保标准的;

  (三)拥有本市户籍,但长期(6个月以上)居住在本市以外区域,家庭收入和生活状况无法核实的;

  (四)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不履行义务,致使家庭月(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

  (五)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并且有劳动能力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从事劳动生产的;

  (六)不按规定程序申报;拒绝配合城乡低保经办人员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其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的;

  (七)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或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及虚假证明的;按有关政策或离婚领取一次性补助(偿)费、不能说明用途和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有关人员;

  (八)通过离婚、赠与等形式放弃或转让应得财产份额,或放弃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等经济利益的;采取以变卖房屋、隐匿财产等规避法律(法规)行为,制造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假象的;

  (九)在监狱内服刑人员;

  (十)人为闲置承包土地、山林、渔场的家庭;

  (十一)特困供养救助对象;

  (十二)外地来我市就读的在校学生;

  (十三)其他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规定不能获得城乡低保的。

合肥市低保如何申请?

  根据《合肥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合民[2017]228号)

  第十三条 城乡低保工作程序按照居民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审核,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实施。

  第十五条 申请低保,应当由家庭成员或家庭成员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其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申请城乡低保时,申请人应当如实填报家庭收入情况和家庭财产状况并签字确认,承诺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并自愿承担法律责任,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程序,申请人填写《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户主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婚姻状况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供养人家庭成员的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

  (三)家庭成员的工作单位或从事工作的有关证件及证明材料;供养义务人相关收入证明;

  (四)在职职工提供近六个月的单位工资收入证明及材料;离退休(职)人员、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提供原单位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有关证件和保障性、救济性收入领取证明;外出务工人员提供用工单位的工资收入证明;

  (五)失业人员应当提供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出具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培训和推荐就业记录材料;

  (六)房产证明,房屋租赁协议;

  (七)提供最近六个月家庭水、电、气费和通讯费缴费单等资料;

  (八)土地(山林、渔场)承包经营证明;

  (九)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1.在劳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无业人员,需提供就业(求职)状况证明。对于连续6个月以上未领到或未足额领到工资或基本生活费的在职职工,须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

  2.家庭成员中有患重病或残疾的,应提供审批机关指定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证明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

  3.家庭夫妻双方中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或外地户口的,需提供结婚证和户口证明;有子女的,同时提供子女户口证明。

  4.夫妻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离婚判决书或协议书。

  5.县级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有关证明和材料。

  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申请应当予以受理,并且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对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第十八条 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组织驻村干部、社区低保专干等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入户调查人员每组不得少于2人。

  第二十条 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后,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组织开展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以乡镇(街道)、村(居)或分片进行民主评议。

  第二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根据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情况,提出审核建议,并在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公示栏公示,公示期为7天。办结时限不包括公示期限。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低保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对结果、民主评议情况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四条 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办结时限不包括公示期限。

  县级民政部门在审批之前,应当全面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

  对符合条件的,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务公开栏以及政务大厅设置的电子屏等场所和县级政府部门网站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户主姓名、保障人数、保障类别、拟保障金额等。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低保的,通过系统打印发放低保证,从批准之日下月起发放低保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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