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组织是指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符合《慈善法》规定,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主要包括基金会、部分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执行。
另外,《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条专门规定,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因此,无论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还是基金会,法律都规定其作为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合同法及其相关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因此,慈善组织与员工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慈善组织如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应当与员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关于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具体规定,凡依法在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包括社会团体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基金会(包括基金会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境外非政府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专职工作人员(不包括兼职人员、劳务派遣人员、返聘的离退休人员和纳入行政事业编制的人员),按属地管理原则,参加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因此,慈善组织应当为其员工购买相应的社会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