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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案件可以先予执行?先予执行的司法解释有什么?

大律师网 2020-12-22    100人已阅读
导读:有部分案件当事人由于生产经营或生活情况较为紧急,可以向法院裁定义务人先行支付部分款项的强制措施的行为就是先予执行。大律师网小编今天给大家带来“先予执行”的相关内容,那么,哪些案件可以先予执行?先予执行的司法解释有什么?先予执行裁定书是怎样?下面,一起阅读了解吧。

哪些案件可以先予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条:

  先予执行是指在人民法院终局判决之前,为了解决权利人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急需,根据权利人的申请依法裁定义务人预先履行义务的制度。

  适用先予执行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等案件;

  (2)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

  (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情况紧急包括:①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②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③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④需要立即返还社会保险金、社会救助资金的;⑤不立即返还款项,将严重影响权利人生活和生产经营的。

  当事人申请先予执行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2)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先予执行的司法解释有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

  第一百六十九条【先予执行适用的时间和范围】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先予执行,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前采取。先予执行应当限于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范围,并以当事人的生活、生产经营的急需为限。

  第一百七十条【有关紧急情况的解释】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况紧急,包括:

  (一)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

  (二)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

  (三)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

  (四)需要立即返还社会保险金、社会救助资金的;

  (五)不立即返还款项,将严重影响权利人生活和生产经营的。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第一百七十一条【先予执行的救济】

  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裁定正确的,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

  第一百七十二条【先予执行的救济】

  利害关系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申请复议的,由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处理。

  第一百七十三条【先予执行后回转】

  人民法院先予执行后,根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申请人应当返还因先予执行所取得的利益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法发〔2011〕15号】(该规定于《民诉法》修改以前颁布,故其引用有关《民诉法》的条文为旧条文顺序,请参照新《民诉法》108条、225条及227条文的规定进行理解)

  第十七条【先予执行裁定的救济】

  当事人、案外人对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申请复议的,由作出裁定的立案机构或者审判机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当事人、案外人、利害关系人对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的实施行为提出异议的,由执行局根据异议事项的性质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或者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当事人、案外人的异议既指向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的裁定,又指向实施行为的,一并由作出裁定的立案机构或者审判机构分别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和第二百零二条或者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0号】

  第一条【可申请国家赔偿】

  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先予执行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赔偿。

  第四条【违法先予执行的情形】

  违法采取先予执行措施,包括以下情形:

  (一)违反法律规定的条件和范围先予执行的;

  (二)超出诉讼请求的范围先予执行的;

  (三)其他违法情形。

  第十八条【先予执行错误赔偿机关的确认】

  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先予执行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系因上一级人民法院复议改变原裁决所致的,由该上一级人民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和执行民事商事案件、保障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通知》【法〔2016〕334号】

  第七条【加大先予执行的力度】

  依法妥善审理劳动纠纷案件,降低企业用工成本

  继续坚持依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与企业生存发展并重的理念,坚持保护劳动者权益和企业生存发展的有机统一,努力找准利益平衡点,把保护劳动者眼前利益、现实利益同保护劳动者长远利益、根本利益结合起来。要根据企业能否适应市场需要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好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优化劳动力要素配置。对暂时存在资金困难但有发展潜力的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尽量通过和解、调解等方式,鼓励劳动者与企业共渡难关;对因产能过剩被倒逼退出市场的企业,要防止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权益的恶意侵害,加大审判和财产保全、先予执行力度,最大限度保护劳动者权益;对地区、行业影响较大的产业结构调整,要提前制定劳动争议处置预案,形成多层次、全方位的协同联动机制和纠纷化解合力。要保护企业的各种合法用工形式,平衡劳动者和企业之间的利益,降低企业用工成本,提高企业的产业竞争力。要依法保护劳动者创业权利,注重引导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促进形成以创业带就业的新机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0号】

  第七条【先予执行异议适用法律规定】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过程中或者执行保全、先予执行裁定过程中的下列行为违法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

  (一)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以物抵债、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等执行措施;

  (二)执行的期间、顺序等应当遵守的法定程序;

  (三)人民法院作出的侵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被执行人以债权消灭、丧失强制执行效力等执行依据生效之后的实体事由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

  除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外,被执行人以执行依据生效之前的实体事由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依法申请再审或者通过其他程序解决。

先予执行裁定书是怎样?

  民事裁定书(先予执行用)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民×……号

  申请人:×××,……。

  ……

  被申请人:×××,……。

  ……

  (以上写明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写明当事人及案由)一案,申请人×××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先予执行,请求……(写明先予执行内容)。申请人×××/担保人×××向本院提供……(写明担保财产的名称、数量或者数额、所在地点等)作为担保(不提供担保的,不写)。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写明先予执行的内容)。

  案件申请费……元,由……负担(写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负担金额)。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制定,供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裁定先予执行用。

  2.本裁定书案号用诉讼案件的类型代字。

  3.独任审判的,裁定书署独任审判员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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