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法律制度,也是各国相互承认的具有普遍法律效力的证明方式。公证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预防和化解纠纷、维护法制、巩固法律秩序的一种法律手段。《公证法》第2条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不属于。《公证法》第6条规定,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80年代国务院制定的《公证暂行条例》曾经规定公证机构隶属于行政体系,公证员属于公务员。但伴随我国公证事业的不断发展,行政体制公证处已经不符合法律职业化的标准和要求。因此,按照国务院2000年批转的改革方案和司法部、中央编办、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17年7月印发《关于推进公证体制改革机制创新工作的意见》要求,全国各地原行政体制公证机构已于2017年底全部完成改制任务。当前,我国公证机构分为事业体制和合作制两种体制,公证机构属于专业性法律服务机构。通过近年来的公证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支持公证机构发展的配套政策逐步建立健全,公证事业发展的制度和政策环境日益优化,公证机构人员积极性进一步调动,发展活力进一步增强,公证工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
由司法行政部门对公证业实施行政管理,符合我国公证管理实际,也与国外通行做法一致。《公证法》第5条规定,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进行监督、指导。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对公证工作的监督和指导,主要包括制定公证政策法规、公证行业规划、公证行业标准规范、公证执业监管和改善公证执业环境等,确保公证活动依法、客观、公正,使公证工作进一步取信于民、取信于社会。司法行政部门对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执业活动的违法行为有权实施行政处罚,但按照《公证法》“公证机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的规定,撤销或者维持公证书的权力由公证机构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