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行政事务中,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七)因工伤、交通、医疗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受到人身损害要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八)因劳动合同关系使权益受到损害要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九)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受到损害要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十)因假劣种子、农药、化肥以及环境污染使权益受到损害要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在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一)申请人可以到和市法律援助中心直接申请援助。
(二)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同时提交相关户籍证明、管辖证明、困难证明等材料。
(三)法律援助机构自收到申请援助事项的全部材料后进行审查,作出是否予以法律援助的决定。
根据《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办法》的规定,如果援助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主管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机关,也就是指派援助律师的法律援助中心进行投诉:
(一)违反规定办理法律援助受理、审查事项,或者违反规定指派、安排法律援助人员的;
(二)法律援助人员接受指派或安排后,懈怠履行或者擅自停止履行法律援助职责的;
(三)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援助管理规定的行为。
在当事人投诉后,法律援助中心会进行一系列调查核实工作,例如要求被投诉人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调阅被投诉人有关业务案卷和档案材料,向有关单位、个人核实情况、收集证据,听取有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调查核实工作结束后,法律援助中心会根据调查结果做出相应处理。当事人应当如实投诉,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