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证件:
1、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2、双方有效户口簿原件
3、双方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原件(或有效临时身份证原件)
4、军人证件:军人无需提供户口簿,另须提供军人证件(原件)、军人婚姻状况证明。
特殊证件:
1、丧偶再结婚(含复婚、再婚)的,如户口簿婚姻状况未更更改为与实际情况一致的,请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配偶死亡证明。
2、离婚再结婚(含复婚、再婚)的,如户口簿婚姻状况未更更改为与实际情况一致的,请提供离婚证(或法院调解书、法院判决书附带生效证明书)。
3、离婚再结婚(含复婚、再婚)的,需将户口簿婚姻状况更改为“离婚”;丧偶再结婚的户口簿婚姻状况更改为“丧偶”。
(一)婚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
(二)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结婚;
(三)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四)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五)男女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六)男女双方没有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七)男女双方持有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证明材料。
一、申请
双方当事人通过网络预约、电话或者窗口的方式向户口所在民政部门申请结婚登记办理。
二、受理
1.双方当事人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登记机关提供);
2.婚姻登记员监誓并签名。
三、审查
1.审查证件、证明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2.询问相关情况。
四、收费
收取登记工本费用
五、登记
1.符合结婚条件的,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2.不符合结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当场向当事人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