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违法,因为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不允许查宿舍,查宿舍是学校制定的行政管理制度。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宿舍无疑是学生主要的活动场所之一。学生宿舍容纳了学生在校期间的绝大部分生活用具、物品,这些东西都是学生私有财产,应该得到有力的保护。同时,学生为此还支付了一定的住宿费。可见,只有切实保证宿舍安全,才能实现学生的财产安全。依照我国的法律规定,学校在对学生宿舍进行管理的过程中负有保障学生财产安全的义务。为此,各高校都在建立和健全学生宿舍管理制度,指定职能部门负责管理,在宿舍楼(区)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此外,学校还应对学生宿舍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如在学生宿舍窗户上安装防护栏,门上安装防盗锁等。学校有义务为学生创造良好、安全的宿舍环境。
除了有保证宿舍安全义务外,学校对宿舍进行管理也需享有一些必要的权利,如学校对学生宿舍检查卫生的权利,要求学生遵守宿舍管理制度的权利,检查学生违规用电的权利等。需要明确的是,学校对学生宿舍的检查权应该在一定范围内行使,超过必要的限制就会侵犯到学生的财产权。宿舍除了是学生绝大部分财物的存放处外,更为重要的是宿舍承载了学生的隐私。学生的宿舍具有住宅的性质。既然学校宿舍可以被称作学生的住所,那么理所当然地不受任何人的侵犯,学校当然也不应有这份权利。学校不是一个国家机关,而是事业单位,不具备“搜查”的权力,只有“检查”的权利。
学校为了维护正常的宿舍秩序,通常会采取一些管理手段。有些学校会搜查学生的物品或者暂时扣押学生的手机、游戏机等,有些学校甚至出现教师罚学生款的情况。
在一些教师看来,这是很正常的管理手段,事实上这种行为侵犯了学生的财产权,是违法的,可以向学校领导反映情况,这也侵犯了学生的隐私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怀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学校没收学生手机是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2、第十七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3、第十八条 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4、?第十九条 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人身权与财产权是公民具有的两大基本权利。对于学校没收或者暂扣、毁坏学生财物、罚款等行为,学生可以依据我国《教育法》求法律救济。该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1、申诉
申诉是指公民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向有关机关申诉理由,请求予以审查和处理的制度。具体而言,学生对于学校或教师侵犯其财产权的行为,可以向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即教育局2、诉讼
诉讼是另外一个救济途径。学生可以通过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学校归还财物,如果由于没收或者扣押使学生的财物发生丢失、毁损等情形,可要求学校给予赔偿。申诉和诉讼两种法律救济途径并不冲突,也就是说如果学生的财产权受到来自学校或者教师的侵犯,学生可以选择两者之一或者两者同时进行的方式寻求法律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