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只有城镇土地需征税,因此,土地使用税,指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在城市、县城和工矿范围内的征税对象,以实际面积为依据,按规定税额对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税额标准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工矿区分别确定,每平米0.6元至30元之间。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具体税额各地差异大,请咨询地方税务局。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第四条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条例第四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经财政部批准。
1、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量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面积为准。
2、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定的土地面积为准。
3、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申报土地面积,据以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以后再作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88〕17号)文件第3条规定: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前款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除了法律规定予以减免土地使用税的情况,土地使用税应当每年都交。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占用土地的实际面积,并依照规定的年税额进行计算征收。同时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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