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婿不属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近亲属”不包括公婆或者儿媳女婿。公婆或者儿媳女婿不属于家庭成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五条 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1、法律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却没有哪一条规定女婿对岳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女婿与妻子是姻亲关系,只根据依法缔结的婚姻关系、根据婚姻法律法规对妻子有相互忠实、相互扶助的义务,对配偶的父母没有法定义务。所以:肯定的说,女婿对岳父岳母没有赡养的义务,不是“应当”赡养。
2、她是家里的独生女、过世:她父母应当以取得的政府独生子女家庭补助、或是参加社会养老、或是与其他人以自己的财产签定遗赠抚养协议等方式来解决养老问题。
3、如果女婿出于对妻子的尊重和爱,自愿承担对岳父岳母的赡养:是公民自愿的行为,符合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和社会主义道德,国家会鼓励、社会会尊重。所以:养与不养,全凭自愿。
儿媳和女婿不是公婆或岳父母的法定继承人,一般不享有继承权,但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而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具有继承权。并且,不管他们是否再婚,其子女可以代位继承。也就是说女婿只在配偶去世并且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两个件条同时满足情况下才有继承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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