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规定,孤儿的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可以作为送养人。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如生父母患有疾病或者经济特别困难,没有能力抚养子女,可以送养未成年子女。未成年子女的生父母均在世的,必须共同送养未成年子女;如果有一方下落不明,则可以由另一方单方送养。如果未成年人的父亲或者母亲有一方死亡,另一方想送养未成年子女,死亡一方的父母,也就是未成年子女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可以要求抚养未成年人。死亡一方的父母享有优先抚养权,只要他们愿意并且有能力抚养孙子女或外孙子女,那么另一方就不可以将未成年子女送养。收养年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该征得其同意。如果未成年人不同意的,则不能将其送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四条 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儿童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如果亲生父母确定将孩子送给别人抚养的,孩子被抚养,亲生父母将与养父母签订收养协议,并根据以下条件确定探望权:
1、如果双方签订的收养协议规定,亲生父母有权探望孩子的,那么从收养关系确定之日起,亲生父母父母可以根据收养协议当中的约定行使探望权。
2、如果在签订收养协议的时候,协议当中明确约定了禁止父母行使探望权。从收养关系确定之日起,亲生父母就不能去探望孩子,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3、如果收养协议没有明确规定亲生父母的探望权,可以根据探望孩子对于养父母以及孩子的影响,综合考量,决定是否允许探望孩子。一般来说,如果孩子因为亲生父母的探望会影响到学习以及生活,会影响到孩子和养父母之间的关系的,则不能随便探望孩子。
此外,如果因为亲生父母探望孩子影响到了孩子和养父母之间的关系的,导致双方之间爆发矛盾,影响感情交流的,养父母可以根据收养协议的约定解除收养关系,或者是和生父母协商决定解除收养。
亲生父母不可以随意要回被他人合法收养的孩子,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要解除收养关系要回子女须具备法定的条件:
1、收养人、送养人双方达成协议,可以解除。养子女8岁以上的,应当征求其本人的同意。
2、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出的关于送养孩子的法律资料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果还有不懂的地方可以在大律师网站进行在线咨询,会有相关的律师为你解答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