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想防卫不是正当防卫。(1)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给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损害的防卫行为。(2)正当防卫的成立要求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而假想防卫是指不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而假想防卫的行为人误以为存在而针对他人实施的侵害行为,因此假想防卫不是正当防卫,不满足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
假想防卫是相对于正当防卫而言的,具体指行为人由于主观认识上的错误,误认为有不法侵害的存在,实施防卫行为结果造成损害的行为。
根据“二阶层客观刑法论”,犯罪是“违法”而且“有责”的行为。违法事实层面又包括行为、对象、结果、身份、不存在违法阻却事实5个方面。
而正当防卫就是最为重要的一种“违法阻却事实”。也就是说,如果行为人是为了制止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因此而造成损害的,不是犯罪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但是,正当防卫的成立,必须以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客观存在为前提,如果行为人误以为不法侵害存在而事实上并不存在的情况下实施了“防卫行为”,就是假想防卫。
例如,甲看见乙、丙二人在草地里扭打成一团,以为乙在伤害丙,便用木棍将占了上风的乙打晕,但其实二人是相约在进行“极限对抗”训练。此时甲的行为就是典型的假想防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
【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假想防卫属于事实认识错误。也就是说,行为人误以为“存在违法阻却事实”—正当防卫,对违法层面的构成要件之一“不存在违法阻却事实”没有全部认识到。
根据故意犯罪的认识因素,由于行为人不是对所有违法事实都“明知”,所以,假想防卫不可能构成故意犯罪。
那么,对于假想防卫应当如何进一步认定呢?
在一些情况下,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存在刑法意义上犯罪的过失,并且刑法分则中明文规定处罚这种过失行为时,行为人应承担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
在另一些情况下,假想防卫的行为人产生存在不法侵害的认识错误属于不可避免。主观上没有罪过,危害结果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对此,应当视为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
对于行为人的这种认识错误是否可以避免,应结合行为人自身的认知条件,参考社会上一般人的认识水平以及案发当时具体的时间、环境等客观因素综合判断分析,力求准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
【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
【过失犯罪】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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