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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又被起诉怎么办?监外执行需要先交罚金吗?

大律师网 2022-07-18    100人已阅读
导读:监外执行,从名称中就很容易看出,就是在监狱外执行刑罚。通常对于犯罪人员需要到监狱中进行服刑,但对于有特殊情况的罪犯,无法在监狱中完成刑罚,因此就需要变换场所执行。这其中还包含了多种不同的内容,如果有想要了解的,下面就可以跟随大律师网小编来一探究竟吧。

监外执行又被起诉怎么办?

  如果是刑事方面的话,就要看被起诉是新罪还是漏罪了。如果是漏罪,就把漏罪判处的刑罚和原判刑罚数罪并罚,然后减去已执行的刑期。如果是新罪,就把剩余刑期和新罪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但不管是漏罪还是新罪,都应当收监执行,不能继续监外执行。

  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对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予以收监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

  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监外执行需要先交罚金吗?

  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由于其具有不宜收监执行的特殊原因,按照法律规定,由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执行,在监外来执行刑罚的一种执行办法。但对于被判处死刑或者死刑缓期2年执行尚未减刑的罪犯,一律不准监外执行。如在执行过程中才发现上述情况,应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主管的司法机关审查批准。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应当计算在刑期以内。当监外执行的原因消失(如病愈、哺乳期满)后,如果刑期未满,仍应收监执行;如刑期届满,则应及时释放。

  罚金是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所以监外执行不用先交罚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

  【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

  【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监外执行和缓刑的区别是什么?

  法律分析:两者的主要差别表现在:

  1、监外执行属于刑罚执行制度,缓刑是量刑制度。

  2、监外执行没有考验期的设置,缓刑有考验期。

  3、监外执行适用于刑罚为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犯罪分子,缓刑则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4、监外执行在不适宜收监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如果还有剩余刑期需要收监执行,缓刑则通过考验期就不再执行原刑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以上就是关于监外执行这一方面的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如果大家还有其他详细的问题或不明白的地方,欢迎咨询大律师网,这里会有各种不同类型的律师来为您提供专业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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