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货币罪,是指仿照人民币或者外币的面额、图案、色彩、质地、式样、规格等,使用各种方法,非法制造假货币,冒充真货币的行为。一般说来,行为人只要出于故意实施了伪造货币的行为,就可构成本罪。伪造货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伪造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的;
(二)制造货币版样或者为他人伪造货币提供版样的;
(三)其他伪造货币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本规定中的“货币”是指流通的以下货币:
(一)人民币(含普通纪念币、贵金属纪念币)、港元、澳门元、新台币;
(二)其他国家及地区的法定货币。
贵金属纪念币的面额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金币总公司的初始发售价格为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条
【伪造货币罪】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
(三)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伪造货币罪主体不可以是单位。伪造货币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可以构成符合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不能构成本罪的主体。
1、伪造货币是仿照真货币制作的假货币,变造货币是对真货币进行加工形成的货币;
2、前者要求主观上明知,后者要求主观上具有变造货币非法牟利的目的;
3、前者实施伪造货币的行为,后者实施变造货币的行为;伪造货币是行为犯,变造货币要求达到数额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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