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规定,当事人婚姻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携带相关材料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也就是再婚前需要户口本内的婚姻状况修改为“离异”,用来证明自己的婚姻状态。
法律依据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九条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根据相关规定,如果男女双方再婚的,当事人需带上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离婚证等到婚姻登记机关。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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