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人缺失是指未成年人没有有效的监护人或者虽有监护人但监护人没有完全履行其监护责任。具体情况有:
(一)监护人员缺失:父母单方或者双方外出务工、父母双亡或者无监护能力导致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缺位;
(二)监护职责缺失,父母工作或者生活中顾此失彼,对孩子生活、学习、交往等关心不够。
(三)监护环节缺失,监护人未能与学校在孩子的教育上构成良好合作,导致孩子有时处于非监护状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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