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患者吃药出现不良反应的,一般不属于医疗事故,不良反应是吃药时,出现的正常不良现象。但如果是医生用错药造成不良反应的,则可能构成医疗事故。
2、若是对疑似用药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委托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七条
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 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五条
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器械的不良事件风险有什么?
医疗器械的不良事件风险包括器械设计、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出现的缺陷、错误、事故等问题可能导致病人受到损害。医疗器械是直接关系到人类健康和生命的产品之一,其质量安全至关重要。如果医疗器械质量差,患者可能会面临治疗失败、并发症、损伤或生命危险等风险。医疗机构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对此类事件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
生产者应当依照产品自身的特点和使用方法,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者减少产品可能给人身体、财产等方面造成的危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
生产者应当依照产品的生产、质量、安全等国家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生产商品和提供服务;没有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产商品和提供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单位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者无生产许可证、销售许可证等法定资质的医疗器械,不得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的医疗器械;生产、销售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者技术规范的医疗器械,应当符合产品质量和安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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