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出轨是指夫妻一方在情感上偏离了夫妻关系,但尚未发生实质性的身体出轨行为。具体表现为对另一半的不满、对其他异性的欣赏、对个人自由的过度追求等。这些表现形式可能以各种形式出现,包括但不限于与暧昧对象频繁的电话沟通、文字交流或者身体接触等。这些行为虽未触犯法律,但无疑已经严重破坏了夫妻间的感情和信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无论是肉体出轨还是精神出轨,受害方可以提出离婚。如果双方能够就离婚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可以协议离婚,并申请离婚登记。若双方无法协议离婚的,可以起诉离婚,但“出轨”并不是“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当事人仍需要提供其他证据,足以证明感情破裂,经人民法院调解无效的,才会准予离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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