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居住证有效期一般为一年。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情况下,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法律依据
《居住证暂行条例》 第二条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条
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1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居住证到期后,可以按照以下步骤进行续期:
1、准备好居住证持有人本人的身份证、居住证、居住地的住址证明等证明材料。
2、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进行续期申请登记。
3、工作人员会核对申请人的证明材料,进行信息录入。
4、续期审核通过后,持有人需要按照规定缴纳相应的费用。
5、续期完成,领取新的居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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