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几种婚姻属于无效婚姻:
1、重婚: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违法行为,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违法行为。这种行为违反了一夫一妻的基本原则,因此《民法典》明确规定有重婚情形的婚姻无效。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是被禁止的。例如,表兄弟姐妹结婚就是属于这种情况。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这种情形是指婚前患有精神方面的疾病和重大不治的传染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婚后尚未治愈。
4、未到法定婚龄:结婚时未达到法律规定的最低结婚年龄。根据《民法典》,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区别在于:
1、无效婚姻是指男女双方在结婚时没有达到法律规定的结婚年龄,或者没有经过登记机关的登记,或者没有进行结婚仪式等行为,因此该婚姻从一开始就是无效的。
2、可撤销婚姻是指男女双方在结婚后,因为各种原因导致婚姻关系被撤销,比如一方存在欺骗、胁迫等行为,导致另一方无法接受婚姻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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