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管辖权异议是指在离婚诉讼中,一方当事人对法院的管辖权提出质疑,认为该法院没有管辖权,要求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提出离婚管辖权异议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包括提出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本案的当事人、管辖权异议的客体必须是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必须在提交答辩状期间等。如果异议成立,法院将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如果异议不成立,法院将裁定驳回异议。当事人对管辖权问题申诉的,不影响受诉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离婚管辖权异议的作用包括避免地方司法保护、降低异地诉讼成本以及有利于离婚诉讼谈判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军人离婚案件一般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即起诉方是原告,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军人离婚案件存在特殊情况,如涉及军人身份的,则由军人所在部队团级以上政治机关所在地的法院管辖。此外,如果军人离婚案件涉及两个以上地区的法院,则由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一条
规定,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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