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房子空着,也需要按照物业合同的约定缴纳物业费。因为物业服务具有公用性特点,比如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这些是物业公司为所有业主提供的服务,并非是针对一个人的。所以,即使房子空着没有住,也享受了物业服务,理应缴纳相应的物业费。
不过,针对类似的情况,也有部分城市出台了空置房屋减免部分物业费的相关规定,如房屋空置只需要缴纳20%的物业费等地方性政策。但需要注意的是,很多地方性法规都会载明“物业服务合同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等内容,此时如果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房屋空置仍需全额缴纳物业费,业主就应按照约定支履行付物业费的义务,不再适用《物业管理条例》。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二)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物业费是物业公司为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设施和秩序,提供相关服务和维护的一种费用。通常情况下,物业公司应该按照合同或者协议的规定,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物业费用。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可以拒交物业费,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物业服务质量严重不符合合同或者协议的要求,导致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无法正常享受物业服务。
2、物业公司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或者政策规定,导致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无法正常交纳物业费用。
3、物业公司存在恶意收费或者不合理收费的行为,导致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无法正常交纳物业费用。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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