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协议书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1、协议人的详细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国籍、居住地、身份证号等。
2、协议人与对方于何时认识,何时结婚,以及是否生育子女等相关信息。
3、双方自愿离婚的事实和理由。
4、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方式。这部分需要详细说明夫妻共同财产的种类、数额以及如何分割等细节,并且需要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5、子女的抚养问题。需要明确子女的抚养权、抚养费以及探视权等事宜,并达成一致意见。
6、其他相关事宜,如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方式、保密条款等。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在书写涉外离婚协议书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必须由协议人本人亲自填写,不能由他人代写或代签。
2、需要明确双方的身份信息,以确保协议的合法性。
3、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子女的抚养问题等事宜进行详细说明,并达成一致意见。
4、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5、协议书需要经过公证机关公证才能生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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