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责任构成要件以过错为核心,兼采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
2、实行过错推定和无过错责任相结合的责任认定规则。对于医疗事故的赔偿责任,采取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对于非医疗事故的赔偿责任,则适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
3、坚持公平责任原则。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中,公平责任原则主要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医疗机构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医疗行为与患者人身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无法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形;二是医疗机构已经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医疗行为本身不具有违法性或者诊疗护理行为符合当时的医学水平,因患者自身原因导致不良后果的情形。
4、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在医疗损害赔偿诉讼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即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5、严格限制减轻责任的法定事由。为了平衡好医患双方的权益,法律对减轻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定事由作出了严格的限制。只有出现不能免除责任的情形时,才可以减轻其责任。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主体】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免责情形】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医疗损害责任属于过错责任。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事故赔偿应当以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为前提要件,无过错的医疗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也不承担医疗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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