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拆迁安置协议不服的,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诉或者起诉。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补偿决定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此,如果对拆迁安置协议不服的,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在拆迁安置协议中,通常会包括以下内容:
1、拆迁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2、被拆迁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
3、拆迁房屋的地址、面积、结构、用途等基本情况。
4、拆迁补偿的方式和标准,包括货币补偿金额、安置房屋的位置和面积等。
5、拆迁期限和过渡期限,包括拆迁开始和结束的日期,以及被拆迁人在过渡期间的生活安排等。
6、其他约定事项,包括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
在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前,被拆迁人应当仔细阅读协议内容,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如果对协议内容有异议或者不明白的地方,可以向拆迁人或者相关部门咨询。如果发现协议内容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存在重大误解等情形,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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