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迁子女是指跟随父亲或母亲在一地生活、就学的非居住地户籍务工人员及其他非户籍就业人员子女。
法律依据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随迁子女和本地户籍在很多方面存在较大的区别。
首先,户口所在地不一样。随迁子女的户籍一般都是登记在外省或本省外县(区)的乡村,只是人跟随务工父母到了另外的城区、镇区,即人和户籍没在一块;本地户籍则是指人和户口都在本地。
其次,享受的资源也不一样。本地户籍在买房、买车、学生上学、社会保障等方面,都有资源享受优势。随迁子女则没有以上优势,在面对以上问题时往往需要费更大的功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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