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分包有三种形式:
1、自带劳务承包。指企业内部正式职工经过企业培训考核合格成为工长,劳务人员原则上由工长招募,人员的住宿、饮食、交通等由企业统一管理,工资由企业监督工长发放或由工长编制工资发放表由企业直接发放。
2、零散的劳务承包。即企业临时用人。
3、成建制的劳务分包。即从总承包企业处分项、分部的承包。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劳务分包包括以下内容:
1、木工作业:即木模板工程和木门窗工程。
2、砌筑作业:即砌体工程。
3、抹灰作业:内外墙抹灰。
4、石制作:如石质台阶等等。
5、油漆作业:油漆、涂料等工程。
6、钢筋作业:钢筋工程。
7、混凝土作业:混凝土制作、浇注。
8、脚手架作业:脚手架搭建。
9、楼板作业:预制楼板安装。
10、焊接作业:电焊、气焊、钢结构焊接等。
11、水暖电安装作业:水电暖安装工程。
12、钣金作业:种类分包普通建筑应用较少,主要为金属板饰面工程。
13、架线作业:临时用电铺设,主要应用于电力工程项目,普通建筑工程应用较少。
法律依据
《建筑法》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
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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