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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离婚案件受理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大律师网 2023-12-25    100人已阅读
导读:在处理离婚案件时,法院会考虑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子女抚养权和财产分割等问题。对于涉及军人婚姻的离婚案件,还需要考虑军人的特殊地位和职责,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那么军人离婚案件受理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大律师法务整理了相关资料,接下来就让大律师网法务带您了解一点相关知识吧。

军人离婚案件受理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审理现役军人离婚案件,应当保障当事人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分别下列不同情况处理:

  1、双方都是现役军人的离婚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非军事法院不得受理。

  2、只有一方是现役军人的离婚案件,才可以向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部分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3、双方都是现役军人的离婚案件,必须由原告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4、不服一审判决、调解的,可以在上诉期内上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公告离婚有哪些条件?

  公告离婚,是指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通过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法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答辩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告知被告人出庭应诉的一种离婚方式。

  公告离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必须是真实存在被告人下落不明的法律事实;

  2、适用公告离婚的前提是被告人被宣告为失踪人;

  3、人民法院采用公告方式的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并且要遵守法律关于公告期的规定;

  4、被宣告为失踪人的配偶已经就离婚问题向法院起诉,且起诉也符合法定程序的。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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