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现役军人离婚案件,应当保障当事人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分别下列不同情况处理:
1、双方都是现役军人的离婚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非军事法院不得受理。
2、只有一方是现役军人的离婚案件,才可以向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部分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3、双方都是现役军人的离婚案件,必须由原告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4、不服一审判决、调解的,可以在上诉期内上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公告离婚,是指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通过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法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答辩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告知被告人出庭应诉的一种离婚方式。
公告离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必须是真实存在被告人下落不明的法律事实;
2、适用公告离婚的前提是被告人被宣告为失踪人;
3、人民法院采用公告方式的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并且要遵守法律关于公告期的规定;
4、被宣告为失踪人的配偶已经就离婚问题向法院起诉,且起诉也符合法定程序的。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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