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侵权属于过错责任,即医疗机构或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因过错导致患者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医疗事故侵权中,一般由患者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医疗机构或其医务人员存在过错。然而,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下,可以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即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除非医疗机构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医疗侵权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医疗事故: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事法律规范,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2、医疗技术事故:指因技术失当而违反医疗操作规范,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3、医疗差错: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因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或其他财产损失的违法行为。
4、侵犯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告知和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的义务,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或其他财产损失的违法行为。
5、侵犯患者的隐私权: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经患者同意或未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泄露患者个人信息的行为。
6、非法行医: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未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或执业资质,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7、医疗产品损害: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使用有缺陷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等医疗产品,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或其他财产损失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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