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体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就是说,医疗事故的行为主体必须是具有合法资格的从事医疗活动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2、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即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有违法行为。
3、医务人员主观上存在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患者人身伤害的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
4、造成了患者人身伤害的后果,包括死亡、残疾、组织器官损伤等。
5、医疗行为与患者人身伤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医疗行为是导致患者人身伤害后果的原因。
具体的法律条文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找。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事故诉讼中的关键证据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患方的身份及亲属关系证明:包括患者身份证复印件、法定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等,以证明患者或者其他人的身份情况。
2、病历资料:包括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出院小结等,这些证据是病情发展和医疗活动的真实记录,是认定医疗过失的重要依据。
3、误工证明:如工资单或单位出具的工资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无业证明。
4、相关费用单据和清单:包括医疗费单据、护理费单据、营养费单据、交通费单据等,如患者伤残需提供残疾等级证明和残疾用具费单据,如患者死亡需提供丧葬费单据,伤残和死亡都应提供患者实际抚养的、无其他生活来源者的户籍证明及无业证明。
5、其他证据:如有关专家的意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医学文献资料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在医疗事故诉讼中,医疗机构需要对其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患者的损害后果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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