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解除强制医疗的程序如下:
一、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申请解除强制医疗的,应当向决定强制医疗的法院提出。
二、对解除强制医疗意见或者申请的审查:
(1)强制医疗机构提出解除强制医疗意见,或者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申请解除强制医疗的,法院应当审查是否附有对被强制医疗的人的诊断评估报告。
(2)强制医疗机构提出解除强制医疗意见,未附诊断评估报告的,法院应当要求其提供。
(3)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向法院申请解除强制医疗,强制医疗机构未提供诊断评估报告的,申请人可以申请法院调取。
(4)必要时,法院可以委托鉴定机构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鉴定。
三、对解除强制医疗意见或者申请审查后的处理:
(1)强制医疗机构提出解除强制医疗意见或者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申请解除强制医疗的,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在1个月内,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2)被强制医疗的人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作出解除强制医疗的决定,并可责令被强制医疗的人的家属严加看管和医疗。
(3)被强制医疗的人仍具有人身危险性,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作出继续强制医疗的决定。
(4)法院应当在作出决定后5日内,将决定书送达强制医疗机构、申请解除强制医疗的人、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和检察院。
(5)决定解除强制医疗的,应当通知强制医疗机构在收到决定书的当日解除强制医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六条
强制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诊断评估。对于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意见,报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批准。
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有权申请解除强制医疗。
强制医疗程序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行为人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且社会危害性已经达到犯罪程度。
2、经法定程序鉴定,行为人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3、行为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二条
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三条
根据本章规定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由人民法院决定。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前,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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