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的赔偿金额是有限制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由交强险进行理赔,其理赔额度是有限制的。超过额度的部分,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例如,如果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保险公司的赔偿上限一般是12.2万元。如果投保人无责任,保险公司的赔偿上限是12100元。
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
交强险的除外责任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
2、被保险人所有或管理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3、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4、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诉讼费用或其他相关费用。
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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