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种情况下合同要约自动失效?
1. 要约有效期届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六条的规定,要约中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的,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未作出承诺,要约即失效。
2. 要约被撤销: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七条,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如果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撤销要约,且该要约未明确标明为不可撤销,那么要约失效。
3. 受要约人拒绝或更改要约内容:当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时,视为新要约,原要约失效(《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八条)。此外,受要约人明确表示拒绝要约的,要约亦即时失效。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六条:“要约可以撤回。要约载明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要约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并且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要约不得撤销。”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七条:“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并且不违反前条规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一)要约被拒绝;(二)要约被依法撤销;(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如何界定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要约失效?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自然灾害、战争、政府行为等。当这种情形出现并直接影响到合同履行时,可能导致合同要约失效。具体界定上,首先需要判断该事件是否符合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即是否具有不可预见性、不可避免性和不可克服性。其次,该不可抗力事件必须直接导致了合同无法履行或者履行合同的基础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使得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最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有关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在法律体系下,界定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要约失效需满足不可抗力事件的法定构成要件,并且该事件须对合同履行产生实质性障碍或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同时,受影响的一方还需履行及时通知和提供证明的义务。
何时合同要约不再具有约束力?
在合同法中,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提出订立合同的明确意思表示。一旦要约被受要约人承诺,即构成合同成立。并非所有要约都始终具有约束力,以下几种情况可能会导致要约失去约束力:
1. 要约被撤销: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要约人可以撤销其要约。《民法典》第478条规定,如果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或者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则要约不得撤销。
2. 要约失效:根据《民法典》第479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3. 受要约人未及时或未完全按照要约条件作出承诺:若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进行实质性修改,视为新要约,原要约不再具有约束力。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编“合同”第二分编“合同的订立”第二节“要约与承诺”:
第47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第47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在法律体系下,合同要约在多种法定情况下会自动失效,包括但不限于要约有效期届满、要约被撤销以及受要约人拒绝或更改要约内容。在订立合同时,无论是发出要约方还是接受要约方,都应充分理解和把握这些法律规定,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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